學會徽章 社團法人亞洲華人醫務管理交流學會 Asi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Health Management

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亞洲華人醫務管理交流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亞洲華人醫務管理交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促進世界華人醫務管理之學術研究及教育之發展與交流,以提昇醫療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醫務管理知識與技術,分享華人醫療機構之醫務管理實務經驗,相互交流。 二、培育華人醫務管理專業人才,提昇華人整體醫療環境之水準。 三、從事華人醫務管理相關之研究與發展工作。 四、醫務管理相關學術著作及刊物發行等工作之推展。 五、華人醫療政策及制度之交流與改善建議。 六、辦理醫務管理相關之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七、得接受政府機關或團體委託,舉辦醫務管理相關之專案研究計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別及資格如下: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資格詳如學會簡介)。 第八條 除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訂定與變更章程;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議決各項會費及捐款之數額;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議決財產之處分;議決本會之解散;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審查會員資格;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免工作人員;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得指派常務理事1人為副理事長。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審核年度決算;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喪失會員資格、辭職經決議通過、被罷免撤免、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數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副理事長、首席顧問及最高顧問各若干人。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但選舉、補選、罷免應以實體集會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多數之同意行之;章程訂定與變更、除名、罷免、財產處分、解散等重大事項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常年會費及會員資格:個人會員 1000元(4年)、2000元(10年)、3000元(20年);永久會員 5000元(永久);團體會員 2000元(1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年度終了後編造工作報告、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91.09.10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91.10.18台內社字第091003224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97.12.21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98.04.17台內社字第0980070298號函准予變更。 第三十九條 100.12.03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101.02.14台內社字第1010091189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條 103.12.06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104.03.25台內團字第1040010493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一條 107.01.12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107.03.29台內團字第1070013831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二條 109.12.19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110.02.09台內團字第1100001909號函准予變更。 第四十三條 114.03.28第七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114.07.14台內團字第1140016567號函准予變更。